网络名人。作品构思巧妙,动作设计不输一的动作电影,更难能可贵的是,它以线条的勾勒告诉人们什么是简洁
。小小的作品提升的是整个Flash创作的品格,从它以后,‘闪客’这一称谓
人心”
2003年10月,有朋友告诉朱志说,在新狼网的广告上看到“火柴
小人”形象,朋友们以为朱志
和别人合作。朱志
登陆新狼网看到后,心里很不舒服。但当时,朱志
并没有诉诸法律的念
,但越来越多的朋友告诉了他这件事,为此,他咨询了有关律师,律师认为耐克公司有侵权行为,建议朱志
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因为创造了“小小”而被誉为“中国第一闪客”的朱志,非常注重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不但将自己的作品
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2003年6月23日,他还以“火柴
小人”形象向国家工商行政
理总局商标局提
商标注册申请,已得到初步审定。但是,朱志
没有想到,他创造的“火柴
小人”被“克隆”了,而且涉嫌侵权的是国际著名的耐克公司。
作为中国闪客第一案,朱志的诉讼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耐克公司认为,朱志的“火柴
小人”和耐克公司的“黑
小人”不一样。首先是朱志
的“火柴
小人”显得
实、简陋并且
和躯
连接,给人一
平面的效果。而耐克公司的“黑
小人”被设计成了一个“终极运动员”即小人的
和
被分离以加
球状的类比,小人的四肢被拉长以适应
畅平
的运动,整
给人的
觉以纤长、
畅和
致,并突
一
立
的效果。
但是,成为被告的耐克公司却连连叫屈,耐克公司发布的有“黑
小人”的广告,是耐克公司于2002年7月委托威登和肯尼迪
份有限公司(简称W&K公司)独立完成,该广告活动的预算为240万欧元(约2500万元人民币)。
据耐克公司和W&K公司的合同,该广告的著作权归耐克公司所有。耐克公司向W&K公司提
的要求是该品牌广告宣传应该能
现
耐克公司对运动和文化的理解。
据耐克公司的建议,W&K公司运用了线条小人形象,来诠释耐克公司的理念。
促使朱志最终走上法
原因,还有此前他已经和韩国公司签订著作权合同,而且他正与一些商业机构洽谈著作权使用事宜,朱志
认为耐克公司使用“黑
小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财产权。为此,2003年12月,朱志
委托律师把耐克公司和广告经营者元太公司以及广告发布者新狼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
,认为这几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停止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在其造成不良影响的同等范围内向原告赔礼
歉,消除影响;连带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自2000年4月朱志完成Flash《独孤求败》起,就有多家企业、媒
与他商谈合作事宜。2001年7月18日,朱志
与韩国
论森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就朱志
授权
论森有限公司在韩国境内独家代理在包括计算机网络与多
事业上展示原创Flash动画系列作品达成一致。此后,朱志
正与一些商业机构和个人洽商著作权使用事宜。
状告耐克侵权,朱志打起中国闪客第一案
耐克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育用品公司,耐克运动鞋更是名满天下。耐克公司于1996年在中国全资设立了苏州耐克公司。2003年10月,耐克公司总
与苏州耐克公司为举办“2003NIKE-Freestyle酷炫之王全国大搜索”活动及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SHOXSTATUSTB”分别在耐克网站、新狼网、北京王府井大街、北京地铁(天安门西)站台、北京电视台
育频
发布广告。耐克公司在这些广告中,使用了与朱志
的“火柴
小人”基本特征相同的动画人
形象“黑
小人”
W&K公司的创作目标是设计一个来自真实世界真实线条的形象,这个形象能同真人互动并能激发人们内心的创造潜能。线条小人代表了自然且不加任何渲染的创造力,同时他又是最佳最酷的运动员,能同罗纳尔多、贝克汉姆之类的真人运动明星同场竞技决一
下。因此“黑
小人”广告的设计完全是耐克公司版权所有的独特设计。
其次,耐克公司认为朱志诉请著作权侵权的“火柴
小人”形象,不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