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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一)甲方交稿日期为二〇〇三年年十月一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稿,可延至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如延期后甲方还不能按期交稿,乙方可以解除协议。
(二)交付的原稿应有甲方的签字。如果交付的是电子版,应在协议中注明。
第四条在协议书有效期内,未经双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的出版上述作品的权利授予第三方。如违反本条规定,擅自授权一方须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受害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如果属于一次性卖断,甲方永远不得将上述作品授予第三方,乙方拥有上述作品的终身版权。
第五条甲方保证确有本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的出版上述作品的权利,保证上述权利的行使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由甲方负全部责任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第六条乙方必须按照作者确定的署名方式出版作品。未经作者同意,乙方不得对上述作品的名称做任何改动,不得对作品内容做实质性修改,也不得附加任何序言(后记)、插图(图表)、注释、评述等。作品的封面设计也应征得作者同意。
第七条甲方有权审读上述作品校样。如果甲方审读校样,应在30天内签字后退还乙方。甲方若未按期归还校样,乙方可按计划付印。如因甲方修改而造成版面改动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担改版或推迟出版的责任。
第八条乙方向甲方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标准为:
(注:付酬方式多种,可由甲、乙双方商定。如为一次性卖断,可双方直接商定费用标准。)
第九条乙方应在二〇〇四年六月前出版初版。首次出版一年内,乙方可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一年后,乙方重印时应通知甲方并征询甲方是否对上述作品进行修改。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乙方有权重印。如一次性卖断版权,乙方有权自由支配重印的一切行为。
第十条乙方重印或再版时,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或再版两个月内按标准向甲方支付重印或再版的著作权使用费。一次性卖断后,乙方依据印发数量向甲方支付相应稿酬。
第十一条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如图书脱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印或再版。最后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量的大小,确定是否重印或重印时间。
第十二条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30册,并以四折优惠甲方购买样书100册。此后,每次再版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10册。
第十三条双方因对协议书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请求双方同意的著作权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四条发生本协议书未规定的事项或需要更改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本协议书自三〇〇三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长协议期限,应在协议书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另行商定延期期限及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