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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事制度
宋代的医政法令总的说来,许多措施在当时有其
步意义,但是又有些法令是专为封建统治者服务而订立,或者间接与统治者的利益相关连,且条文规定往往与
执行并不一致,甚至徒
形式而已。
1、尚药局属殿中省,为六尚局,(尚
、尚药、尚酝、尚衣、尚舍、尚辇)之一,设有典御2人、奉御6或4人、监门2或1人及医师。此外,尚
局设有
医4人经
皇帝的膳
,似今之营养师。
(一)中央医事机构
(三)国家药政机构
(二)地方州郡医官制
《唐律》,以律令条文固定下来。关于病囚的医药也有规定,对病因应给衣
医药、有病未愈不准拷打。为保障婴儿生命,防止
产,怀
犯妇产后再行拷决,违者视情节给予
罚。
宋代医事制度沿袭唐制而有所改革。医事行政与医学教育各设机构,分别
理。翰林医官院掌医政和医疗。太医局,则为
理医学教育造成医学人才的机构,使医事行政和医学教育分工明确,二者各有专责,有利于医药行政
理的实施和医学人才的培养。这是宋代医学比前代有较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御药院职责是检验秘方,以时剂和药品
御及供奉禁中之用。此外,保
加工炮制国内外
贡药
,采购药材,官员也常奉敕
使,如代表皇帝向驻边臣帅赐药,率太医给疫区送药。
宋代药
被列为专卖品,由市易务卖药所经营。熙宁九年(1076)神宗诏令撤消合并旧有的熟药库、合药所、卖药所,在京城开封设置太医局熟药所,又称修合卖药所,通称药局。委官监制和销售成药,为官药局的创始。熟药所
售的成药比生药使用方便,很受医生和病人
迎。经营一年来,收息钱二万五千缗,效益显著。崇宁二年(1103)熟药所增加至5所,另设“修合药所”2
,为制药作坊。政和四年(1114)“修合药所”改称“医药合剂局”“熟药所”改称“医药惠民局”南宋绍兴六年(1136)于临安设熟药所4
,其一为和剂局,由翰林医官院选保医官辨验药材。绍兴十八年(1148)改熟药所为“太平惠民局”熟药所除日常以优惠价格向民间
售药
,向地方批发,
换药材外,还制定有每逢夏季,冬季和疫病
时施医给药制度,
值班制度,药品检验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及实施促
医药事业的发展在中国医药学史上有其积极意义。熟药所
(四)官办药厂与药店
2、御药院至
三年(公元997)设置,属内侍省。起初御药院以
内内侍3人掌
,仁宗天圣四年(1026)又置上御药及上御药供奉多至9人。崇宁二年(1103)年御药院一切供御汤药的事改归尚药局
理,鉴于御用药品之重要,又增置内臣监官4人为奉御。
州郡也有医官。元丰六年(1083)规定医生数额:京府节镇10人,内小方脉3人,余州7人,小方脉2人,县每万
1至5人,3人以上,小方脉1人,遇有缺,差官于历习方书试义十
,以五通为合格,给帖补之。政和元年门(1111)规定:京府及上中州设医学博士(政和九年改作医博士)、助教各1人,下州设医学博士1人,诸州医学博士、助教阙,由本州医生中选医术
良者补充;如无合格人员时,选能医者通过考试录用,诸职医;助教、医生医术不
,治疗多失误者,经上级查验属实,另选合格者充任。
翰林医官的录用,选40岁以上,经过考试本科经义或方脉用药,以通六七分以上者为合格。为了补充医术
良的医官,淳熙十五年(1188)九月,诏命文武臣,从各州县民间医生中保举人才,经初试合格者,参加次年省试,合格者五人取一名,给帖补充习医生,二次省试,五人取一名,成绩八通补翰林医学,六通补抵候。
翰林医官院是中央较
品位的医疗兼行政
理机构,掌供奉朝廷医药,对内廷、朝臣疾病以及军旅、学校、民间疾疫派遣医官治疗,元丰元年(1078)六月,翰林医官院改为翰林医官局,其职能仍旧。
宋代药政较为
步,药
理设有尚药局,专门负责御药、和剂、诊疗疾病。又设御药院,为皇帝御用药房,多由宦官主
。
翰林医官院初期,医官编制庞大,嘉祐二年(1057)医官院自直院发下定员142人,但后来却恣意叙迁、荫补、以致员额滥冗无度。宣和二年(1120)自和安大夫至祗候竟然达到1096人。后经过裁汰,宣和三年(1121)医官额减为350人,绍兴三年(1132)更减为43人。宋代职官十之八九官与职分离,本官不
本职,医官职位用武阶,徽宗鉴其弊端于政和二年(1112),改医官职位武阶为文阶,共计22阶,和安大夫、成和大夫、成安大夫为从六品,是医
中官品最
者,翰林医学为从九品,是最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