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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纪年,外所求,以章月乘之,章岁而一,所得为定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岁有闰。以通法乘定积月,为假积日,满日法为定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日为大余,命以所
纪,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月行三
术
没法,百三。
八分二退加 损十八 盈六十四 二百三十六十四日十二度
十五分四退减 益八 盈九十 二百六十二七日十三度
求次卦,各加大余六,小余百三。其四正各因共中日,而倍其小余。
推日度
通法,四万三千二十六。
四退减 益十二 盈七十八 二百六十六六日十三度
六分一退加 损二十 盈四十六
会岁,八百九十三。
推五行用事
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为一月。不尽,半法己上亦一,有
退,以无中月。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二百五十八。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二百一十七,满法得一度。其冬下旬,月在张、心署之。
求弦望月行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四百八,小分四十一,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合朔,则上弦月所在。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
以章岁乘朔小余,满会数为大分;不尽,小分。以大分从朔夜半日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天正合朔日月所共会也。
十五分四退加 损十一 盈九十 二百四十三十二日十二度
推没
章岁,十九。
日转度分 列衰 损益率 盈缩积
以月周乘积日,满周天去之,余满纪法为度,不尽为分,命如上,则天正朔夜半月所在度。
推
纪
月行迟疾,周
有恆。会数从天地凡数,乘余率自乘,如会数而一,为过周分。以从周天,月周除之,历日数也。迟疾有衰,其变者势也。以衰减加月行率,为日转度分。衰左右相加,为损益率。益转相益,损转相损,盈缩积也。半小周乘通法,如通数而一,以历周减焉,为朔行分也。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七百七十三,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小余六百八十四已上,其月大。
纪法,五百八十九。
乾象历
章月,二百三十五。
推月度
乾法,千一百七十八。
十一分四退减 益四 盈九十八 二百五十八八日十三度
四分四退减 益十六 盈六十二 二百七十五日十四度
求次日,加一度,经斗除分;分少,损一度为纪法,加焉。
月行分一日十四度 十分一退减 益二十二 盈初 二百七十六二日十四度
推冬至
疏密可知,不待十年。若不从法,是校方员弃规矩,考轻重背权衡,课长短废尺寸,论是非违分理。若不先定校历之本法,而悬听弃法之末争,则孟轲所谓‘方寸之基,可使
于岑楼’者也。今韩翊据刘洪术者,知贵其术,珍其法。而弃其论,背其术,废其言,违其事,是非必使洪奇妙之式不传来世。若知而违之,是挟故而背师也;若不知而据之,是为挟不知而罔知也。”校议未定,会帝崩而寝。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三百一十二,小分满会数从大分,大分满纪法后度,经斗除大分。
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
以十二乘小余,满其法得一辰,数从
起,算外,朔、弦、望以定小余。
会率,千八百八十二。
通数,三十一。
至明帝景初元年,尚书郎杨伟造《景初历》。表上,帝遂改正朔,施行伟历,以建丑之月为正,改其年三月为孟夏,其孟、仲、季月虽与夏正不同,至于郊祀蒐狩,班宣时令,皆以建寅为正。三年正月帝崩,复用夏正。
元月,一万四千五百七十。
会月,万一千四十五。
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九分二退减 益二十一 盈二十二 二百七十五三日十四度
七分四退减 损 盈百二 二百五十四九日十三度
因冬至大余,倍其小余,坎用事日也。加小余千七十五,满乾法从大余,中孚用事日也。
推闰月
七分三退减 益十九 盈四十三 二百七十三四日十四度
置
纪年,外所求,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之,命以纪,算外,天正冬至日也。
求日月昏明度,日以纪法,月以月周,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分。日以减纪法,月以减月周,余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为度。
推漏刻
武帝践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历》,改名《泰始历》。杨伟推五星尤疏阔,故元帝渡江左以后,更以《乾象》五星法代伟历。自黄初已后,改作历术,皆斟酌《乾象》所减斗分、朔余、月行
迟疾,以求折衷。洪术为后代推步之师表,故先列之云。
置
纪年,外所求,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积没,有余加尽积为一。以会通乘之,满没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命以纪,算外,冬至后没日。
余数,三千九十。
置上元年,外所求,以会岁去之,其余年以会率乘之,如会岁为积蚀,有余加积一。会月乘之,如会率为积月,不尽为月余。以章闰乘余年,满章岁为积闰,以减积月,余以岁中去之,不尽,数起天正。
上元己丑以来,至建安十一年丙戌,岁积七千三百七十八年。
推朔
其刘氏在蜀,仍汉《四分历》。吴中书令阚泽受刘洪《乾象法》于东莱徐岳,又加解注。中常待王蕃以洪术
妙,用推浑天之理,以制仪象及论,故孙氏用《乾象历》,至吴亡。
十八分三退加 损八 盈九十八 二百四十六十一日十二度
推有
退,
加退减所得也。
退有差,起二分度后,率四度转增少,少每半者,三而转之,差满三止,历五度而减如初。
求次蚀,加五月,月余千六百三十五,满会率得一月,月以望。
以纪法乘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命度以
前五度起,宿次除之,不满宿,即天正朔夜半日所在。
推月蚀
岁中,十二。
会通,七千一百七十一。
小周,二百五十四。
十一分三退加 损十五 盈七十九 二百三十九十三日十二度
推合朔度
推卦用事日
会数,四十七。
置上元尽所求年,以乾法除之,不满乾法,以纪法除之,余不满纪法者,
内纪甲
年也。满法去之,
外纪甲午年也。
章闰,七。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加大余七,小余五百五十七半,小余如日法从大余,余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后月朔。其弦望定小余四百一以下,以百刻乘之,满日法得一刻,不尽什之,求分,以课所近节气夜漏未尽,以算上为日。
推加时
求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分二百二十五,小分十七半,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则上弦日所在度。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
以百乘小余,满其法得一刻,不尽什之,求分,课所近节气,起夜分尽;夜上
未尽,以所近言之。
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
推弦望
朔望合数,九百四十一。
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六十四,满其法从大余,无分为灭。
置冬至大小余,加大余二十七,小余九百二十七,满二千三百五十六从大余,得土用事日也。加大余十八,小余六百一十八,得立
木用事日。加大余七十三,小余百一十六,复得土。又加土如得其火,金、
放此。
三分四退加 损四 盈百二 二百五十十日十二度
置冬至小余,加大余十五,小余五百一十五,满二千三百五十六从大余,命如法。
求二十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