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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四十七(8/10)

百姓的,全部把名字上报。

此时,京官的权势不重,台省考绩期满,由吏部上奏升任一个地方的郡守。

随后规定制度,凡布政、按察二司、知府有缺空,命令三品以上的京官保举。

宣德三年,况锺、赵豫等人因举荐提升镇守苏州、松江等府知府,赐予敕命办事。

宣德十年,任用郭济、姚文等人作知府,也如同况锺等人那样。

那些上奏保举的,郎中、员外、御史以及司务、行人、寺副等职都在其中,不依照常规调遣,后来多有政绩。

各部曹官以及御史,由堂上官推荐,大抵都能胜任其官。

而吏部长官,蹇义、郭璀也屡次承奉敕命训谕。

皇帝又担心众臣畏惧连坐而不保举,便以全才的艰难告诉大学士杨溥,说:“一句话的保举,哪能保证他的终身呢?要想得到贤才,尤其应当加重教养之法。”所以那时吏治纯一且宽厚,堪称是极盛。

随后直到英宗,全部遵循其旧制。

但是施行已久,不能没有弊端。

所保举的人或是乡里亲属故旧,或是僚属门生,一向偏私亲近的人。

负责一方事务的大官方正、谢庄等就因保举而获罪。

而无官员保举的人,在京城的御史,在地方的知府,往往九年不能升迁。

廷统七年,罢除荐举县令的制度。

正统十一年,御史黄寰上奏说:“给事、御史,开国之初上奏可以升迁地方郡守。

近年来郡守大都由朝臣保举升迁,给事、御史以纠弹参劾为职分,哪能不触犯一人呢?请求敕命吏部仍然按规程奏请授官。”皇帝认为他的话有理,命令吏部商议施行。

第二年,给事中余忭又指出方正、谢庄等办事不成功,认为应该加罪于举荐的人。

并且说,地方郡守有缺员,吏部应当奏请皇帝来裁决。

尚书王直、英国公张辅等上奏说,一方的郡守,由保举升迁使用,称职的多,不能擅自改变。

英宗仍然听从张辅、王直之言,采用余忭的疏奏,允许言官指斥弹劾。

正统十三年,御史涂谦又陈说举荐得到一方郡守之职便改变先前操行的弊端,请求仍遵循洪武时期旧有的制度,在京官和地方官九年考绩期满的官吏之中选择升官授职,或者亲自选择朝臣中有才能声望的人担任。

下诏同意。

大臣保举官吏的规程便罢除。

景泰年间,又施行保举。

给事中林聪陈述推举突然升迁的弊端,说:“现参政等官缺少三十多人,请求暂时命令三品以上官员保举。

从此之后只有布政、按察两司官员由三品以上的官员联名共同保举,其余的全部交付吏部。”下诏一并依从办理。

成化五年,科道之官又请求保举一方大臣,吏部于是一并连及郡守。

皇帝听从谏官的请求,而命令知府官缺空仍听从吏部推举。

遇了一年,因联名推举多不恰当,连同地方官只命令吏部推举两人上报,罢除保举的命令。

随后,都御史奎宣请求命令在京五品以上管事官以及给事、御史,各自保举所了解的人任州县之官。

朝廷听从其请。

弘治十二年,又下诏令部院大臣各自保举一方的郡守。

吏部于是请求依照往年御史马文升升迁按察使、屠澝升迁愈都御史的规程,越级提拔一二人,以表示激励,而未经大臣举蔫的也兼采纳录用。

皇帝都听从其建议。

当这个时候,孝宗锐意谋求国家治理,命令吏、兵二部,每个季度开列两京府部堂上的官员以及文武方面官员的履历,准备揭帖上奏,以便阅览。

只是兼采保举之法施行,不专门依赖作为治道。

正德以后,准备揭帖的制度渐渐废弃。

嘉靖八年,给事中夏吉又请求遵循弘治旧有制度,并且兼及举荐贤能弹劾不贤的简要报告,每个季度第一月,部臣送科,再送达御前,命令定着为常令。

而保举地方郡守的方法,到明朝终结也不再施行了。

至于因事获罪罢免,因人才急用而又被举荐提拔的,叫做起废。

居住在家被征召,因需缺而预补的,叫做添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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